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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备案公告

录入日期:2007-5-11 8:19:30  翻阅次数:

 

公告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第十条之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

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身份证、缴款证明,到莱州市房产管理局房产交

易监理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莱州市房产管理局

20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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