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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七审:严格管理宅基地使用权

录入日期:2006-12-30 8:48:53  翻阅次数:

    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七次审议,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而在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摘自《中国建设报·中国楼市》2006.12.27 李亚杰 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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