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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试行意见

录入日期:2006-10-8 14:13:32  翻阅次数: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促进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莱州市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莱机构、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但大商场、独立工业厂房租赁除外)。
    二、管理方式
    城区:
    以社区为单位,以社区警务室为依托,成立由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招聘的租赁房屋专管员、物业保安等参加的租赁房屋管理站,完善协管网络,负责抓好城区租赁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社区民警兼任租赁房屋管理站站长。租赁房屋管理站设一名租赁房屋专管员,专管员由市公安机关从市统一招聘的“4050”联防保安队员中确定。
    租赁房屋管理站基本职责是:
    (一)登记本辖区内租赁的房屋,并逐户建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房屋租赁合同和备案手续,发布房屋租赁信息,及时登记、刷新待租、已租赁信息,公开出租房屋待租价格。
    (二)办理租房手续。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人可委托管理站代办出租手续。
    (三)核查出租人的有效房屋证件和身份证件,检查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计划生育证明;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督促其办理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证明、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四)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税款的征收工作,提供纳税人有关资料,建立纳税人完税备查簿。
    (五)对出租房屋进行各项安全检查,了解掌握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用途,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出租人提出整改建议,排除隐患。
    (六)发现、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维护和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化解各类矛盾,积极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镇街:
    在派出所设立租赁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站,或以警务室为依托,片综治工作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加强租赁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各村设立协管员。
    三、依法征税
    (一)征税范围
    以莱州市管辖范围内的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活动为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莱机构发生的公房租赁活动,仍由相关单位按原征管渠道办理。
    (二)征税标准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用房为租赁收入的5.55%,住房为租赁收入的3.33%;房产税:营业用房为租赁收入的12%,住房为租赁收入的4%。自2006年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入测算。对于没有书面租赁合同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房屋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征管方式
    1、城区(文昌、永安街道辖区)租赁房屋的税收由市地税局委托市农税局代征。农税局牵头成立专门班子,负责常年征税,农税局安排4-5人,地税局安排2人,公安局安排2人,文昌路街道、永安路街道各安排1人协税,集中到市农税局办公。各社区警务室和租赁房屋管理站配合征税。负责文昌、永安辖区的地税分局不再征收公民个人房屋租赁税收。
    2、其他镇街房屋租赁征税,由市农税局牵头督导落实,驻镇街地税分局委托财政所代征,派出所负责协税。
    (四)税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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