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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房管局行政处罚类自由裁量权处罚依据和标准

录入日期:2008-7-7 8:39:39  翻阅次数:

 

执法

主体

序号

执法

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

备注

1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第六十三条]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执法

主体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

备注

2

《物业管理条例》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对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第二十一条]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4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第二十二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的罚款

 

5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6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

主体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

备注

7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第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8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第十四条]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9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第十五条]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10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11

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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