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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违法行为 |
处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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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
7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第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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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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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第十五条] |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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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
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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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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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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