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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违法行为 |
处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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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
22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第六十七条]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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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物业管理条例》 |
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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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第五十八条] |
处5万元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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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第五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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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第六十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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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第六十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外,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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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第六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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