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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资质申报

录入日期:2006-8-11 17:09:53  翻阅次数:

一、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小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专业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30日内,持下列文件申请资质

1、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2份)

2、  企业章程(2份)

3、  验资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份)

5、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2份)

6、  企业资质申报表(3份)

7、  物业委托合同或前期物业管理协议(2份)

8、  物业管理业绩材料(2份)

 

三、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4份)

2、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2份)

3、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4、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2份)

5、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2份)

6、  物业管理业绩材料(2份)

 

 

    要求:提交的各类材料一律采用A4纸,并用蓝色档案盒盛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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