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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利息提取审批
录入日期:2006-8-11 17:08:56 翻阅次数:
一、事项:维修基金利息提取
二、依据:莱政发[1996]30号文件配套政策之三第八章第三十二条;维修基金的利息(按银行个人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用于支付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仍不足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三、条件:原出售公有住房并交存维修基金的单位
四、申报材料:
1、 提取维修基金利息的书面申请
2、 维修有关项目的发票
3、 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审批表
五、经办机构:莱州市房产管理局房改科
六、受理地址:光州路238号房产管理局房改科
七、受理电话:2231556
八、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九、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程序:
1、 单位申报;
2、房管局房改科受理、现场勘察、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