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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利息提取审批

录入日期:2006-8-11 17:08:56  翻阅次数:

一、事项:维修基金利息提取

 

二、依据:莱政发[1996]30号文件配套政策之三第八章第三十二条;维修基金的利息(按银行个人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用于支付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仍不足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三、条件:原出售公有住房并交存维修基金的单位

 

四、申报材料:

1、  提取维修基金利息的书面申请

2、  维修有关项目的发票

3、  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审批表

 

五、经办机构:莱州市房产管理局房改科

 

六、受理地址:光州路238号房产管理局房改科

 

七、受理电话:2231556

 

八、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九、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程序:

 

1、  单位申报;

        2、房管局房改科受理、现场勘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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