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录入日期:2006-8-11 17:10:01 翻阅次数: |
一、事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二、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提交的材料:"
1、 商品房预售合同;
2、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 ;
3、 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机构:莱州市房产管理局交易监理所
五、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六、受理电话:2213365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