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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备案

录入日期:2006-8-11 17:10:01  翻阅次数:

一、事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二、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提交的材料:"

1、  商品房预售合同;

2、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

3、  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机构:莱州市房产管理局交易监理所

 

五、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六、受理电话:2213365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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